租車規定:
- 1. 租車時請準備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有效駕駛執照影印,本公司免簽本票,不押證件。
- 2.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機車,並不得擅交無駕照之他人駕駛、從事營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。
- 違反前二項約定者,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,並得請求乙方給付使用機車期間之租金,
- 如另有損害,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。
- 3. 本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,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,
- 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後送合格修理廠修理,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、
- 修理費及第十一條後段規定機車修理期間租金,應由乙方負擔。
- 4.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機車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,乙方應照當時市價賠償;
- 如毀損但可修復者,修理期間在三日以內者,並應償付該期間租金。
- 5. 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,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,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。
- 6.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,乙方應照當時市價賠償。
- 乙方未賠償前失竊機車經尋獲者,其賠償金額按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處理;乙方已賠償後失竊機車經尋獲者,如本機車未投保竊盜損失保
- 險者,甲方應即將該機車過戶予,乙方;如本機車有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,乙方僅支付市價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。
- 7. 甲方應確保租賃期間本機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。非因不當操作所致之機件故障者,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,並得要求換車。
- 8. 乙方欲延長本機車之租賃期限者者,應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,始為有效。
- 9.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
-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。
- 10. 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,非經乙方書面同意,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,
- 並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。租賃關係消滅後,甲方所保有乙方之資料,甲方應返還或銷毀。
取消訂單(退車)規定:
- • 如因不可抗拒之因素,如台中市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時,可依規定全額退費或延長保留租車期
- • 農曆春節預約,行程異動時請於14日前來電通知,本公司可保留三個月,14日內取消預約恕不退費。
- • 於預約取車日前 24 小時內取消租車,將扣除租金費用總額 100%
- • 於預約取車日前 72小時內取消租車,將扣除租金費用總額 50%
- • 於預約取車10日前取消租車,將扣除租金費用總額 30%
- 1.停車場踩中柱,車停停車格或停車場,停車費單據可交給本店代繳
- 2.市區限速度60公里,車速罰單1200元起跳
- 3.市區增加20處紅燈越線違規裝置違規罰900元、停紅燈時請勿越線、請勿闖紅燈
- 4.紅線違停2400元白線違停600元
- 5.輪胎刺破、摔車、拆車、撞車不提供保固